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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登記都是由各州依其州法來設立,聯邦稅法則是針對實際租稅客體來分類,兩者分類會有差異,說明如下。

合夥-Partnerships

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所有人共同擁有經營的生意,向州政府登記並申請營業執照。合夥組織類型依照合夥人負擔的責任義務可分為普通合夥制(General Partnership,GP)和有限合夥制(Limited Partnership,LP)。GP是每一位合夥人對組織承擔無限責任。LP則必須有一位普通合夥人,該合夥人負責管理且對組織有無限責任;其他人則是有限合夥人,該合夥人不負責經營,僅對出資額內負擔有限責任。

公司-Corporation

依稅法規定可區分成C-Corporation和S-Corporation,兩者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經濟個體,公司和股東的資產在法律上是完全分開的,股東只需就公司的債務損失承擔有限責任(Limited Liability)。

  • C-Corporation(以下稱C-Corp)
    須單獨申報公司所得稅。如果賺錢,除繳納公司所得稅,交完稅後的淨利分配給股東之後,股東分得的部分還要再併入個人所得,作為股利一起課稅,此為雙重課稅;但若C-Corp將利潤不分配,讓資本留在公司,股東就不必另再繳稅。
  • S-Corporation(以下稱S-Corp)
    享有與C Corp 責任有限的優點。但不同在稅法上的處理。S Corp仍需單獨申報所得稅,但是相關營利或虧損則是一同移轉給股東並同其個人所得合併申報。S-Corp兼具C-Corp有限責任和合夥個人所得合併報稅的優點。
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以下稱LLC)

LLC非稅法上的公司分類,是各州州法允許下,可為獨立的法人,晚近才有的組織型態。一般稱其出資者為成員(Member)。LLC是很受歡迎的公司類型,因在稅法申報上非常有彈性,且大部分州對所有權未設限,所以成員人數可以是一位和多位;其成員也可以是個人、股份有限公司等。申報稅務上可選擇是以合夥、S-Corp甚至是C-Corp來申報(但只要申請其中一類,須再隔60個月後才能轉換稅務身分)。

台灣公司到美國主要都是設立C-Corp(或LLC,稅務申報上選C-Corp),S-Corp股東須具美國綠卡;而合夥組織雖可由外國公司當合夥人,但首先合夥的無限責任可能會波及到台灣母公司,另外可能按美國稅法,而被美國政府要求全球徵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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