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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房地產投資 , 有哪些稅務問題呢?

近年來越來越多人投入美國房市( 美國房地產投資 ),而隨之而來的稅務問題也困擾著許多投資客。基本上,對於美國房地產投資,賺取的租金收入要徵稅,即使業主是外國人也是如此,畢竟這是所得的一部份;但在支付租金收入稅方面,美國稅法上提供外國投資者兩種選擇:

  1. 投資者選擇讓美國國稅局預扣每年總租金收入的 30%,稅款由扣繳義務人(通常是房產管理公司)收取,然後直接將其發送給美國國稅局。如果美國和投資者的母國有所得稅協定,則 30% 的預扣稅率可能會降低。但由於台灣並未與美國簽署協定,所以預扣稅率並不會改變。
  2. 投資者承諾每年在美國提交納稅申報表(1040或1040-NR表),並如實揭露整年收取的租金收入。由於海外投資者大部分不持有美國身分,所以也不會有社會安全號碼(Social Security Number),為此,投資者必須使用表格 W-7 申請個人納稅人識別號 (ITIN) 並將其與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交。若標的是由房地產公司管理,需填寫 W-8ECI 表並將其發送給扣繳義務人。

第二種選擇需要耗費較多得時間及精力,去計算並追蹤整年與房產相關的金流。但是它允許投資人扣除出租中發生的任何日常和必要的費用。例如抵押貸款利息、房產稅、廣告費、清潔費、維護費、管理費和道具費等等。扣除所有符合條件的費用後,任何剩餘的租金收入均需依照累進稅率繳納常規所得稅,是有可能遠低於第一個選擇的 30% 預扣稅率的。

當海外投資者在美國出售房產時,可能需要繳納 FIRTPA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預扣稅,FIRTPA使美國國稅局將扣除該標的總收購價的 15%。FIRPTA 是對出售美國房產的外國人徵收的強制稅,但有一些方法可以避免或盡量減少繳納此稅。其中一種方法是雇用所謂的合格中介 (QI, Qualified Intermediary) ,QI 指的是能促進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並確保提交正確文書工作及繳納稅款的美國在地公司。雇用 QI 時,投資者在技術上從未擁有該財產,而在銷售完成時,QI 持有所有權的時間很短(通常只有幾天),因為投資人從未直接擁有該財產,所以 FIRPTA 不適用在這類型的交易上。避免 FIRPTA 的另一種方法是在美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來購買房產,只要有限責任公司的多數股權由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持有,FIRPTA 就不適用於此交易。而且成立公司來持有房產就能有更多的選擇,例如公司設立的州、或是公司稅務型態等,投資人能通過與值得信賴且專業的會計師或是財務諮詢師討論,抉擇出最適合的投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