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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報稅 – 居民定義以及特殊狀況申請

在美國社會流傳這樣的一句話:美國人一生中逃不過兩件事情,一是死亡,二是繳稅。美國稅務部門是如影隨形的,在美國既使毒販也得繳稅,這不是玩笑,更不是恫嚇,在美國國稅局網站上就清楚標列出了,非法收入者的繳稅指南,其中舉的例子便是毒販。在美國國稅局的眼裡,不光是合法收入需要報稅,連非法收入也需要報稅,所以千萬不要認為人在海外就不需要向美國國稅局報稅。

許多人在處理美國報稅時,遇到第一個問題便是“不清楚自己需不需要報稅?”認為自己並非美國人或是長期居住在美國,便沒有需要向美國報稅的可能性,因此而忽略了美國對於報稅義務者的法律定義。故此本篇文章特別整理出以下三種狀況,你若符合其中任何一種狀況均被視為美國報稅義務者(Resident Alien)。

  1. 您是美國公民或是綠卡持有者(永久居民測試Permanent Resident Test)。
  2. 您是非美籍,但您在當年度於美國居留達到183天或以上,符合實質居住測試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者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3. 您是非美籍,但是您在過去三年分別依照1/6、1/3、1加權計算的天數總計超過183天,符合實質居住測試成為美國稅務居民者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但同時也有另外兩種例外狀況可能會影響到你是否被視為美國報稅義務者。例外一:與他國有更緊密的關係;如同前段所提到的第三種狀況,若當事人於當年度並沒有在美國居留超過183天,但經加權計算後,因過去三年內在美國超過183天,而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當事人便有機會透過提出“與他國有更緊密的關係”,而成為非美國的稅務居民,因此不須申報與繳交非美國來源所得的義務。

要滿足“更緊密關係”時,除了需要證明自己在其他居住國家有“稅務居所”外,還需有“緊密關係”的展現。“稅務居所”依據當事人主要的工作區域而判斷,“緊密關係”則需要透過當事人的永久居所、家人居所、駕照發行地、銀行開戶地等文件來佐證。此部分的申請依照當事人的個案狀況不同,會有其不確定性,並需填寫另外的表格向美國申報,故此建議讀者若想採取此申請動作,應尋求專家的幫助與諮詢。

例外二:租稅協定。當事人雖然並未在美國居住超過183天,但因持有綠卡,而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需向美國報稅,導致當事人同時被兩個國家(美國及原所在國)視為稅務居民。在此情況下,若原所在國與美國有租稅協定,或許有可能依據租稅協定中兩國對於“居民”的約定,被視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而為原所在國的稅務居民。

即便在“租稅協定”的約定之下,此動作的申請依然展現了當事人與原所在國的關係緊密,若最後當事人真的經此申請成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不需要美國報稅,在同時也揭露了當事人與美國的關係較不緊密,而此與持有綠卡想久居美國的意圖相背離,故此舉可能在導致未來當事人在申請公民身份時遭到拒絕,要特別小心注意。

原則上,你若非美國公民或是綠卡持有者,但卻需要經常往返於美國,建議最好每年在美國居留的天數不要超過120天,如此即可避免符合實質居住的測試。若有任何美國報稅上的疑問,也歡迎你直接與我們聯繫。